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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港弃货,托运人买单!5月1日起新《海商法》正式施行

30年来首次全面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,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其中最受关注的重大调整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,被彻底改写。

原规则(第86条):无人提货产生的滞港费、滞箱费、仓储费、处置费等,主要由境外收货人承担。
新规则(第93条):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,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。
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、拒绝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。
过去货交船即自由,现在可能变成终身责任制。风险从境外买家,转移到了境内托运人、外贸企业、货代企业身上。
支持 5 反对 0 回复 举报 沙发 昨天 14:28
这样以后就是谁下单,结完货款,下单人自己发货提货
支持 3 反对 0 回复 举报 藤椅 昨天 15:00
三哥笑开了花
支持 4 反对 0 回复 举报 板凳 昨天 15:03
全额付款,预提风险费用
支持 1 反对 0 回复 举报 马扎 昨天 15:09
这时候就需要一家公司在目的港回收滞留柜,收货人以更低价购买
支持 1 反对 0 回复 举报 地板 昨天 15:33
那FOB还有啥意义
支持 0 反对 0 回复 举报 6楼 昨天 15:43
这是不让出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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